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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无过错举证责任承担 【医疗举证倒置】该不该取消“医疗举证倒置”?

2022年4月29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佟长辉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机构无过错举证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所谓举证,是指当事人对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所提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要件事实存在,而使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败诉风险。举证既制约着裁判结果,又规制着证据的提出和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

  医疗机构如何承担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

  一、病历资料并非具有全部证明效力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就是患者的住院病历资料,并以此病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实际上,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

  病历对于整个案件来说,只能是一个基本的辅助性证据,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直接证明医院对侵害行为予以否认的主张。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医疗过错认定的推定性,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特殊的举证义务

  在举证倒置的情况下,作为医疗纠纷案件被告的医疗机构,若要证明自己医疗行为中没有患方所认为的过错,必须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活动符合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不能仅凭自己书写的患者的住院病历资料作为全部的证据,更要提供能证明医疗行为合法性的有关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诊疗护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规范、常规等的载体作为参照系统,供原告对病历资料进行质证以及供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只有这样,举证倒置的新规则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患者受到侵害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机构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医,国家发布的大量的、不同效力层次的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

  三、医疗机构除应提交患者诊治病历、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外的举证的顺序和效力层次

  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证据

  1、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的证据

  2、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的证据

  3、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证据

  4、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的证据

  5、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其他全国性规范性文件的证据

  6、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地方政府规章的证据

  7、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其他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证据

  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证据

  1、不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及其所属部门或军队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和法定的药物及器械使用说明书等的证据。

  2、不违反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等的证据。

  3、不违反全国行业性学会、协会或学科组制定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等的证据。

  4、不违反高等医药院校教材等大型系列权威医学丛书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5、不违反业内公认的著名专家学科通著和专著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6、不违反地方行业性学会、协会或学科组制定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等的证据。

  7、不违反医学和药物使用工具书籍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常规,以及药物使用说明等的证据。

  8、不违反国家级权威医药出版机构出版的诊疗常规书籍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9、不违反国家级权威医药出版机构出版的知名专家专著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10、不违反地方科学技术等出版社和高等院校出版社出版的诊疗常规书籍以及有关专家学科通著或专著中收录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11、不违反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供本机构医务人员使用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常规等的证据。

  12、不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证据。

【医疗举证倒置】该不该取消“医疗举证倒置”?

该不该取消“医疗举证倒置” 关于医疗事故的举证方式,我国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1987年,国务院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提出“举证责

该不该取消“医疗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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