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3290976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纠纷鉴定

医疗事故调解要注意什么问题 医疗纠纷首次鉴定程序如何启动

2022年5月29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佟长辉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事故调解要注意什么问题

  对于病人和病人家属来说,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所以可以通过医疗事故调解来解决问题。那么,医疗事故调解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医疗事故调解要注意什么问题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事故调解要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发生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

  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办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

  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病人家属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

  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

  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

  第七,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但做个医疗事故鉴定更好,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法依据商谈赔偿数额,此数额也会更为合理,对双方皆是保障,防止日后因为赔偿过低过高而扯皮。

  二、医疗事故调解程序

  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医疗事故调解要注意什么问题;的相关内容, 调解时,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医疗纠纷首次鉴定程序如何启动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首次医疗鉴定的提起主要分协商解决和行政申请两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注意的是,医学会并不直接受理当事人一方提出的鉴定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认定程序如何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推荐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佟长辉[深圳]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yljflvs.cn/art/view.asp?id=10417609795831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