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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也应该具有积极的举证意识 应对诉讼,维权意识不可缺位

2022年7月7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佟长辉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纠纷中患者也应该具有积极的举证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日前强调,在医疗诉讼中 举证 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人之一的患者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医疗诉讼举证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日前强调,在医疗诉讼中;举证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人之一的患者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医疗诉讼;举证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证或完事大吉的。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2举证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有关人士举例说,如果患者诉医院多收费,患者一定要提供医院的交费单才能说明问题;如果患者起诉由于医院的过失,自己在手术后从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患者要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具备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当事双方任何一方由对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着对自己本身不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认定。这一点上医患双方是完全平等的。高法有关人士还说,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转换,如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在与医院打官司前,老百姓先要把有关的司法解释认真看清楚,同时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

应对诉讼,维权意识不可缺位

岁半的小田田,一天晚上突然又吐又泻,父母急忙抱着他来到 该市医院儿科急诊求治。值班医生看过后,诊断患儿得的是肠炎,开 了1%的庆大糖浆100毫升,再三嘱咐患儿父母,一定要每次3毫升, 一天三次给孩子服用,并在病历上作了记录。 然而,该药瓶上注明的用药量是每日3

  岁半的小田田,一天晚上突然又吐又泻,父母急忙抱着他来到该市医院儿科急诊求治。值班医生看过后,诊断患儿得的是肠炎,开了1%的庆大糖浆100毫升,再三嘱咐患儿父母,一定要每次3毫升,一天三次给孩子服用,并在病历上作了记录。

  然而,该药瓶上注明的用药量是每日3次,每次服用1格,瓶体上的刻度正好是10个。这是成人的用量,恰恰小田田的父母就按药瓶上的用法给孩子服用了。

  过了不久,父母发现孩子的听力减退,到多家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双侧感音性耳聋。于是,小田田的父母以医生开药过量而导致孩子耳聋为由,将医院诉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院为应对诉讼,仔细研究了患儿的诊治过程,认为不仅诊断无误,用药合理而且剂量恰当。然后分析导致耳聋的多种因素,发现庆大药物口服,因极少吸收,引起耳聋的可能性不大。但医院要在法庭上,自己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多方取证

  从医学理论上讲,庆大药物口服不吸收,不会导致耳聋。但法官不是医生,他需要用证据来证明这是事实。为了找到依据,医院组织人员全面检索文章,但没有发现相关资料。怎么办查阅专业书籍,挑选专业权威著作,把《实用儿科学》等提供给法官。同时到患儿出生的医院调查,找到患儿可能是先天性耳聋的依据。庭审中,院方提供给法庭的原始证据堆起来有1米多高,证实小田田可能存有先天性耳聋。由于医院提交的证据全面、真实,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充分沟通

  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性很强,而客观上,法官对诊疗行为的程序及医院的各种制度知道较少。当医院举出充分的证据后,法官仍需依据自己的理性作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这是法律的自由心证制度。

  在本案中,医院几乎对提供的每一个证据,都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如肠炎的诊断、庆大药物的机理、药物性耳聋的成因以及医生对患儿服药量的特殊告知等。但法官对患儿应遵医嘱服药,而不能一味根据标签来用药的解释并不认可。医院又提供了《国家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等相关文件及书籍,进一步证实庆大是处方药,服用时必须遵从医嘱等。经过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法官最终认定了医生嘱咐患儿用药量的事实,小田田的父母对自己加大用药量负有。

  依法应对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部级;规范;,其中规定6岁以下儿童禁止使用氨基甙类抗生素,以此说明医院用药属于违法行为。由于患儿用药是1997年的事情,而这份;规范;1999年出台,按法理对此前的医疗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这份;规范;内容与《药品管理法》和1995年版、2000年版的国家《药典》及配套的《临床用药须知》不太符合,后者对儿童使用庆大无年龄限制,而且均载明了庆大口服可用于肠道感染。药典的作用在《药品管理法》中是明确规定的。法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所以法官认定医院使用庆大药物的行为是合法的。

  最后,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其结论为:小田田的听力障碍系口服庆大引起依据不足。法院依此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践告诉我们,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健全,医院必须严格自律,以优质服务赢得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同时也要运用法律武器,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后]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此案中,医院通过充分有效的举证,主动真诚地与法官沟通,维护了自身的权益。由此看出,应对医疗纠纷诉讼,树立维权意识非常重要。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除维护自身权益外,因服务对象就是患者,所以也需要维护患者的权益。如果我们的服务再尽心些、认真些,管理工作再到位些,医疗行为也更加规范,是不是能避免不幸的结果发生避免与患方法庭;对阵;因为发生医疗纠纷,受伤害最多的是患者的身体健康,而维护他们的健康,正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义不容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