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长辉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医疗损害怎么划分
1、完全: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丧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三、医疗事故的登记划分有哪些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为您整理的有关医疗损害怎么划分的内容,由此您可以得知是将医疗损害的划分为四个部分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分为三种: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的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可以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向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院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象征管理部门负责的。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立医学会,医学会是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时间既可以在医疗诉讼之前,又可以在医疗诉讼庭审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一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是不接受单独委托的,需要双方的共同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报告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该程序的启动可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自己启动,或者患者自己提出,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认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情况下。如果是在诉讼中,法院可以委托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当事人协商请求鉴定,总之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启动。
三、法院要求鉴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医疗事故案件,当事人未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以上三种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方式,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根据具体事故确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