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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问题

2016年4月4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问题
  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处理,但国务院于2002年4月公布了《条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规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标准进行赔偿,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但如此以来可能会产生医疗差错的损害赔偿额高于医疗事故的赔偿额的问题,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小的(医疗差错)赔偿额反而高于损害后果大(医疗事故)的情形。我们认为,这一情形的存在是《条例》中坚持的医疗责任限制论的立法思想与一般损害赔偿理念冲撞的必然后果,应属于立法层面的冲突,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力通过个案来消除这一冲突,但可以考虑通过合理确定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灵活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等方法来积极填补这一冲突所造成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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