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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件一般应优先适用调解

2016年5月24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审理案件一般应优先适用调解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调解。经调解主持人与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最终调解方案。调解是案件得以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
  诉前诉中诉后都可调解
  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再审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均可进行调解或和解,改变了以往只注重民商事案件调解的现状。
  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法院在诉前、诉中和诉后都应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调解。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限以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期限为限。
  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调解一般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再由调解主持人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对调解方案进行评估,适时提出建议解决方案,经调解主持人与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最终调解方案。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小标的民事纠纷必须调解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亲属间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合作、合伙、合资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等案件必须调解。
  对一方当事人经引导仍明确拒绝调解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难以及时取得联系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其他不宜调解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审理和裁判。
  调解工作与法官考评挂钩
  省高院修改完善了调解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调解工作量和社会效果的量化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把诉前、立案、诉中、诉后、执行、再审、申诉等诸环节的调解案件的统计,作为评价各级法院调解工作成效的标准和法官业绩考评的参考依据。
  各级法院将加强与交警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老年协会等组织密切配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赡养纠纷等案件采取类型化调解模式,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的调解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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