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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进入诉讼后注意的问题

2016年6月27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医疗纠纷进入诉讼后注意的问题
  实事求是、充分阐述医院理由的同时,要勇于面对失误。
  阅读医患双方陈述材料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医患双方均过多地强调
自己的理由,患方忽略自身疾病存在的事实,指责院方存在的不当之处,“站着进
来,躺着出去”。医院则坚定地认为自己处理得当,抢救及时,任何后果均由于原
发疾病引起。相持不下,只能逐级鉴定,马拉松式拖延,彼此均疲惫不堪。因此,
与其僵持不下,还不如对不属于医学探索问题的一目了然的失误勇于承认,承担诊
疗行为在整个事件中应负的责任。首先这种态度法院在审案中会酌情考虑,对以后
的调解工作很有益。其次,有些明显的失误不承认也没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切不可无视事实,回避要害问题,甚至涂改病历,弄巧成拙,使事件的性质发生改
变。因为严格地讲,这是一种造证据的行为,除特殊情况外,现代科技检测手段可
清楚地显示涂改前的内容,后加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也可做时间鉴定。在我们经手的
案件中,凡是病历明显涂改或事后重新一次书写的案件,均通过现有检测手段检测
,并扫描存档。事实上,这类案件院方胜诉的也不多。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因书写
病历时间有限,或多或少存在失误是正常的。而一份处理过程有诸多疑问,病程记
载冗长繁琐、面面俱到病历,看似天衣无缝,实际反倒暴露了以后再加工的情况,
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法律责任。
  充分利用举证倒置的机会,从医学和事实的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
  很多老师对进入诉讼后的“举证倒置”颇有微词,认为强人所难。但这种要求
目前仍符合中国国情。就中国大多数患者而言,存在文化、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欠缺
,在收集证据及以客观分析事物因果关系方面举证力量是很弱的,个人理解偏差加
之一些商业性炒作的误导,很多举证材料根本无法采用。例如,某中晚期白血病患
者在临床常规治疗时死亡,家属认为与医院使用血液病人禁用的激素类药物有关,
是该药物加速了患者死亡。同时,家属还将以前网上查到一家机构自称治包好的信
息作为证据之一向法庭提供,实际这条信息也是家属对医院诊疗行为发生疑问的重
要根源。经与临床专家咨询,在实际材料审查中,我们发现该药物使用前后,患者
血象、骨髓象无明显改变,虽然文献中有对血液系统影响的记载,但临床实践中常
用来改善患者食欲,故不能认定该药的使用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此案在
鉴定过程中,涉及循证医学的内容,医院利用专业的优势,提供了必要的佐证资料
,病历记载存在失误的地方亦未做刻意“加工”,加之完整真实的病史资料为胜诉
做了积极的准备。此案值得借鉴。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对患者提出的无理要求及过激行为决不听之任之

  前面已多次谈到,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行为。我国大多医疗机构带有福利性
质,诊疗费用本身并不高,而使就诊费用居高不下的是药费,大多数医生是抱着治
病救人的态度开展工作的,除医疗事故罪外,诊疗行为即使存在失误,也属于人民
内部矛盾。患方谩骂、殴医生,抬尸游行等行为既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又影响
了其余患者的就诊环境,侵犯了医生个人的人生权利,一味的忍让是不行的。此外
,一些患者在索赔过程中经常提出天价,一些中小医院根本无力负担,对大医院而
言,长此以往也是巨大的负担。就我个人观点,患者选择一家医院的同时,应有承
担部分风险的心理准备。例如,一些病很重但又图便宜选择小诊所的患者,这样做
本身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出了事后又要求巨额赔偿,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即使
进入保险索赔,也应严格界定医院实际应赔偿的部分。
  医疗纠纷的鉴定是一个难点问题,法院以后更多的会走向对外委托鉴定。我只
是从工作实践和个人专业的角度与医生同仁谈了一些认识,希望对大家有些实际帮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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