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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与丹东市公安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年7月31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萍,女,1950年1月出生,汉族,住丹东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丹东市公安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赤,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萍与上诉人丹东市公安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8)振兴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9)丹立二民申字第0006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二0一0年三月九日作出(2010)丹审民再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振兴民三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李萍与丹东市公安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萍及上诉人丹东市公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赤到庭参加诉讼。

2004年11月18日,李萍因被人打伤在丹东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36天,出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尾骨骨折。李萍出院后,因肩关节、肘关节、颈椎疼痛,先后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以及丹东市公安医院继续门诊及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930元、交通费1430元、住宿费450元、诊疗费12547元、误工损失11979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治疗期间,李萍认为丹东市公安医院在其住院期间漏诊、误诊,属医疗事故,先后委托有关机关作出五份鉴定,共支出鉴定费4980元。李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丹东市公安医院赔偿因医疗过失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1、治疗费5930元;2、鉴定费4980元;3、交通费1430元;4、住宿费405元;5、出院后医疗检查费12547元;6、误工费11979元;7、外出看病补助费1200元;8、残疾赔偿金84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5975元,合计12569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丹东市公安医院给付李萍人民币叁万五千元整,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3元,由李萍承担1436.50元,丹东市公安医院承担140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50元,由丹东市公安医院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维 忠

审判员 王莉

审判员 徐蕙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姣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