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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8年5月16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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