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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新设律师事务所等业务的后续程序变动的提示

2018年8月17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申请人:

  您好!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质监部门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单独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我厅已向司法部报告相关情况并要求上级部门抓紧协调解决。据了解,司法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正在就将律师执业机构管理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的工作进行磋商。

  鉴于以上情况,您申请的新设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等业务,在办理完成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后及在司法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存在无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有可能导致您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银行开户等手续方面的不便,影响您的执业活动。我们建议您暂缓提交此类申请,待司法部和质检总局新政策出台后提交申请。对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