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3290976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各类案例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

2018年10月10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德阳市卫生局:你局《关于省人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筹备组二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省人大法工委答复如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和执业地点的,应认定为无证行医,适用《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 四川省卫生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推荐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佟长辉[深圳]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yljflvs.cn/art/view.asp?id=927502322199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