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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等诉深圳市龙岗区××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2018年5月9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患者林×,女,32岁,系邓××妻子。2014325日凌晨,林×因腹痛入深圳市龙岗区××医院(以下简称医院)1门诊处就医,门诊医生以“腹痛查因:宫外妊娠?”,2:50收入院治疗,住院病历主诉为“停经47天,阴道流血19天,腹痛1小时”,入院观,10:03患者突然出现呕吐,病情加重、出现休克,医院确诊为输卵管妊娠,10:35开始实施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林×在手术室时已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后于12:55将患者转至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ICU继续救治,患者于15:19死亡。

林×的死亡给其丈夫邓××造成极大的痛苦与经济上的困难,夫妻二人育有三个年幼女儿,两个八岁,一个两岁,原本由夫妻共同工作抚养的义务全部落到丈夫一人的身上;其父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及多种并发症,因女儿的离世陷入更加困顿的生活状态。

邓××通过各种途径、咨询了多位律师,最终找到法学和医学、知识与实践兼备的佟长辉律师代理此案。佟律师接案后,立即指导患者家属进行相关必要操作,并复印病历。

经过对厚厚的病历中的医疗行为进行全面分析,最终认为:在该案中医方存在多方面的不作为、处置不当、应当对患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1、医院救治不及时、患者病情未得到及时干预、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发生休克、最终死亡。

根据患者主诉停经、阴道流血、腹痛及自查尿HCG阳性,结合患者之前去的深圳××门诊部B超及医院门诊尿HCG检查阳性、血常规检查贫血等指征可以明确诊断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加之B超检查显示宫腔积液,均能充分判断该异位妊娠可能已破裂流产;根据患者腹腔积液的症状及异位妊娠的治疗原则,应第一时间争取手术治疗,而不是观察等待;而面对“异位妊娠”这一危险性很高的可能诊断,医方并未在入院后马上开展进一步检查、未做任何处置、而仅仅是观察,直到患者病情严重、导致休克、医院才确定患者为宫外妊娠,才实施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可此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尚未手术时,患者已处于休克状态,丧失自主呼吸,虽然实施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术,但不良结果已形成,医院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最主要因素。术后医院将患者转至深圳市龙岗医院ICU救治,但为时已晚,患者最终死亡。

2、法庭辩论中,医方否认患者入院后的不作为、辩称为保守治疗。

由于患者家属当时同意了院方的保守治疗方案,且拒绝了医院提出的后穹隆穿刺,形成了患者家属不积极配合治疗的不利证据。

佟律师经过对患者家属的反复问询、并反复深入分析当时患者的状况及医方的处置记录,认为患者家属并不明确了解此时保守治疗的风险,院方存在未尽告知的责任;且患者家属拒绝的后穹隆穿刺并非唯一的诊断手段,患者当时的症状足以令医方做出应有诊断。

该患者当时一般状况不佳,有明显的腹痛,B超检查显示腹腔与宫腔均有积液,无法排除腹腔内出血;门诊超声检查显示右侧附件区异常囊性包块为33×30mm,大于3cm。血中HCG定量检查还没有结果。血常规检查:白细胞高于正常,红细胞低于正常,尿常规检查显示潜血阳性,表明肾功能不佳,凝血酶原时间低于正常,也表明肝脏功能异常。

综上可以认为,该患者并不具备保守治疗的适应症,相反却有保守治疗的禁忌症,说明医院基于错误的医疗认知、采取了违规的医疗行为、并继而误导了患者及家属认可了保守治疗的方案。

3、手术过程中的麻醉存在很多违背诊疗常规的医疗行为

麻醉方式混乱不明确:没有采用告知的麻醉方式,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术前小结为腰硬联合,麻醉术前访视记录为腰麻或硬膜外麻醉二种选择一种,麻醉知情同意书上显示腰硬联合麻醉、气管插管麻醉、强化三种麻醉方式,手术记录与麻醉记录显示的实际采取的麻醉方式为经口气管插管全麻。告知的麻醉方式竟然有明显的三种不同方式,如此混乱究竟如何让患者知情?实际的麻醉方式又不是告知的麻醉方式,是典型的侵犯患者及家属知情权的违规行为。

麻醉用药违法常规:芬太尼与丙泊酚均有造成呼吸抑制的严重副作用,尤其是芬太尼,一般都是常规使用纳洛酮等拮抗其呼吸抑制和镇痛作用。患者术前本已处于无自主呼吸状态,此时所用二种麻醉药物同时都有加重呼吸抑制的副作用,本应慎重使用,一旦使用了也应按常规选择相应的拮抗类药物缓解,可是,医院连这一个基本常规都没有做到,加上在抢救时没有使用中枢兴奋药等一系列错误,必然造成死亡的恶果。

 4、死因鉴定、医疗责任鉴定支持了佟长辉律师的判断。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的死因鉴定证实:林×符合因严重凝血功能障碍的基础上漏出性出血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这一死因鉴定结果也证明治疗医院违反诊疗护理常规、造成患者林×死亡,应对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责任鉴定认为:医方在患者林×的诊疗活动中,诊断、治疗不够及时,临床观察不仔细,病历记载不全面,与患者沟通不足、未充分告知,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和结果预见的义务,是导致林×死亡的原因之一,…医方医疗行为与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1%-60%。结论:该院对林×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50%


20176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虽然患者林×及家属未积极配合乙方的临床检查、签署了保守治疗的措施,延误了医方对患者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对损害后果亦有责任,但医院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生命健康、病情发展理应比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患者及家属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判决医方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各项费用共计8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