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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

2018年6月3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医疗诉讼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
[案例1]
    2007年4月2日,原告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家宏等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输错血医疗损害赔偿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58699.24元。医疗纠纷律师网的律师异地代理原告又一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巴州人民医院对李明远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没有被采纳。
    在该案的代理当中,律师启用了专家证人制度。巴州中院虽然只准许专家证人提供书面说明,但从其一审判决中可以看出专家证人的说明起到了一定作用。
[案例2]
     重庆乙肝患者袁璐遗属诉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经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现有医学文献资料显示:贺普丁可以用于肾移植手术前后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本例存在应用贺普丁的用药指征”;“导致其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被鉴定人袁璐死亡后果中占次要责任”。该鉴定与原告诉前通过律师委托的司法鉴定产生了明显的结论相左现象。早期的司法鉴定认为本患者系肾移植术后、况且当时(2004年12月24日)使用贺普丁不符合该药使用说明书和使用专家指导意见明示的标准,认为此患者不适宜用贺普丁西南医院确有用药不当。原告对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了一系列质疑,依法申请北京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涉及的法律知识]
    1、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的由来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通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首次将国外的专家证人制度引入中国、第59条第1款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以来,这两项制度实施已经五年以上。
    1991年4月9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是如何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拒不出庭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缺乏具体规定。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更进一步规定了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出庭有了完整的法律制度。
    2、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通常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专家意见差不多比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还要权威。二审法官推翻一审法官的判决、再审法官推翻原审法官的判决等等,常常依赖于专家证人对事实问题的结论。
    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彻底改变了以往司法鉴定被普遍质疑“暗箱操作”的局面,一方面促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法官办案提供的结论必须是负责任的,使法官看到的不仅仅是鉴定结论,而且还包括形成这些结论有无切实的依据、形成这些结论的必要过程等。从而摆正了司法审判和科学鉴定的关系,保障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从国家法律的层面上赋予了案件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
    3、 在医疗诉讼中,专家证人能够为患方起到什么作用
    从诉讼经验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证言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证据形式。早在2005年的判例中,律师在异地代理扬州医疗案件时就启用了专家证人的制度。法官根据专家证人的当庭说明和原告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等,推翻了后期医院申请由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明白了案件涉及的诸多医学问题的含义,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判断。患方也取得了经典的胜诉(该案例被国家卫生部期刊及网站长期推广借鉴)。
    (2)专家证人能够使患者的诉讼主张一针见血,避免拖泥带水。在诉讼中,医疗机构利用其对医学资源的优势地位往往夸大疾病的严重程度,搬出表面相关实则不符合医学发展实际情况、不匹配案情的书籍论断。患方又由于深受伤害积蓄痛苦等原因而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如果疏于应对,则很容易陷入被动。专家证人能够为患方律师指出起到关键损害作用的医疗过错。从而使患方的诉讼主张清晰明了,令医疗机构无法回避焦点问题。在此方面,即使有过医疗从业背景的律师,也不能取代专家证人的作用。专家证人是案件涉及的分科医学中的理论及实践权威。
    (3)专家证人能够让患方准确发现病历资料的证据价值,激活书证的证据作用。在医疗诉讼中,诊疗护理记录、检验检查报告等等书证的证据价值往往超过其他任何形式证据的价值。这些书证中含有不为患方所理解的医学含义。专家证人在开庭前就可以把这些书证证明的医疗过错提示给患方,使患方能够准确调用病历等书证为其诉讼服务。
    (4)专家证人能够让患方把相关鉴定结论置于其本来的诉讼地位,有效降低诉讼风险。由于受旧有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影响,医疗诉讼中,法官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的情况时常存在。2002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规定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患方当事人通过专业律师请来专家证人,既可以深入分析鉴定结论的术语含义、找出其不足,又能够当庭质问鉴定人。从而使相关鉴定结论回归到其有待庭审质证、有待司法审查的证据地位。避免司法被鉴定牵制的情况发生。避免患方对鉴定结论质证不力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5)及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能够节约患方的诉讼成本。相对于一般的见证人来说,由于专家证人在相关领域具有权威,他们出庭往往更成竹在胸。相对于反复鉴定、反复上诉申诉等做法,及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能够节约患方的诉讼成本。
    4、患方如何申请医生为其出庭作证
    一般要通过常年代理医疗纠纷诉讼的律师联系医疗专家。这些专业律师能够成功代理患方进行医疗诉讼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医疗专家支持。常年办理这类案件的律师与不同科别的医疗专家建有联系。专业律师之间根据需要经常交流其分别掌握的医疗专家名单。通过律师既可以请到医疗专家,又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专家出庭申请。


    5、鉴定人出庭能够起到什么作用
    鉴定人出庭是考察其鉴定结论的关键步骤。鉴定人在鉴定书中对鉴定结论从何处得来,有什么证据依据和使用了什么科学手段等,往往阐述不够详尽,不能让阅者(法官和当事人)充分信服。鉴定人出庭的主要任务就是回答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提问,帮助法庭弄清楚一些具体问题,从而给法庭是否采纳其鉴定结论提供进一步的依据。
    尤其是在存在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采纳哪一家的鉴定意见,不通过鉴定人出庭,往往难以抉择。
    6、怎么申请鉴定人出庭
    不是所有鉴定结论的鉴定人都出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的两个基本条件:(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2)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所以,鉴定人出庭应当由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
    7、申请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十日之前,考虑的是要为法院通知证人留有时间。
    一般理解,专家证人和鉴定人都属于证人的范围。这两类人员出庭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即,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提出。有的法院在举证通知中还会明确告知申请证人出庭的具体截止日期。如广西柳州法院定于2007年6月14日开庭审理某医疗纠纷案,在给原告的举证通知书中就明确告知举证期限届满日为2007年6月4日、申请证人出庭的截止期限是2007年5月24日。
    8、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费用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律师代理的扬州女孩被医疗损害致死案,最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给毛红夫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1269.2元。
    这是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而专家证人的出庭费用则由申请其出庭的当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9、如何对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和质询
    一般要通过专业律师的全面策划。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一般针对需要专家证人出庭说明的问题简明扼要地提出,让专家向法庭说明。对方当事人一般要结合己方对专门知识的理解,抓住证人可能混淆的问题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对专家证人和鉴定人询问要经人民法院准许。对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证人的询问可以通过己方申请的专家证人与其“对质”的方式进行;可以由己方申请的专家证人直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10、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启示
    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给人民法院审理诸如医疗纠纷这样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提供了便于操作的程序和手段。但是,这些程序和手段一般要基于当事人的依法申请才能启动和采用。所以,要否申请、如何申请、何时申请,以及如何把握申请这类人员出庭的机会等等,既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根据具体案情能够采取的重要诉讼策略。
    医疗官司的输赢是有具体的根据的。胜败有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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