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3290976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诉讼

医院过失导致产妇产下死婴该如何判罚?

2016年5月4日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vs.cn/
  医院过失导致产妇产下死婴该如何判罚?
  『案情摘要』
  2002年6月13日,31岁的xx因怀孕37周住进了yy市人民医院,通常情况下妇女在怀孕37-42周分娩都属正常。xx由于年龄偏大,预产期检查时发现有轻度妊娠高血压;最后近一个月左右出现下肢轻微浮肿,出现蛋白尿。
  为保险起见,她提早住进医院。入院当天的常规检查记载xx“停经37周待产,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蛋白尿、双下肢浮肿1月”。xx体征符合产妇、特别是高龄产妇最常见的临床表征,医生却忽视xx血压一直在升高的情况。xx被留床观察了两天,6月16日早晨8点30分,xx感觉下腹疼痛,要求手术治疗。医生称手术排不开。9点30分xx腹痛加剧,并出现呕吐、荫道出血症状。
  xx亲属赶紧向值班医生反映并要求立刻实施剖腹产手术,医生当时告诉xx和亲属:“这都很正常,这是阵痛。”在亲属一再恳求下,医院安排在10点20分为xx实施剖腹产手术,后又将手术推至下午2点20分。但xx还是没能进手术室。xx疼痛地由大喊大叫到此时已没了声息,只有忍受。xx的丈夫焦急地找医生帮助。当xx被推进手术室时已是下午4点40分。
  当时自9点30xx要求手术,值班医生安排10点20实施手术,监护按程序应由手术室负责;而手术室并未在此时接管对xx的监护;对于xx的监护是在其进入手术室后才发生。而在这五个小时内,原本要对产妇实施的每小时测一次血压、听胎心、测胎动、观察宫缩情况等一系列监护工作,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xx在手术中娩出一男性死婴。
  『医疗鉴定』
  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对于xx的诊疗属何种性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病人的亲属与医院存在争议。
  在xx亲属的要求下,市安静区卫生局先后于2003年7月1日和2004年7月9日分别委托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两次对xx医疗事故争议做技术鉴定。上述两机构均认为:医方对xx的医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要正确进行美容护肤别为了美什么都不顾www.hope.net.cn/hairdressing/index.html在对患者监护、处理上不规范,对妊高征易发胎盘早期剥离诊断不及时;医疗过失行为与导致胎死宫内、产后出血、急性肾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4年10月20日,xx以人民医院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医疗事故,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58.7万元。
  『法庭判决』
  法院受理后先后两次开庭,人民医院对后续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不同看法,要求对后期治疗的方案及相关费用进行评估。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依照当地经济水平一般最多给付6年的居民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而xx亲属认为这种赔偿与其所受创伤是远远不能平衡的;xx认为除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之外,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赔偿数额,双方各持己见。
  2004年12月19日,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xx合计343938.5元。
  宣判后,人民医院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据悉,这起医疗事故中涉及到的两名主任医生、四名医护人员分别受到了取消处方权、离岗降级的处理。


推荐律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佟长辉[深圳]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yljflvs.cn/art/view.asp?id=849045004319 [复制链接]